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0〕616号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澄迈县发展改革委,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海口大众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海口鑫元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等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城市公交、出租车经营企业: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0〕332号)精神,结合上游供气企业价格降低,现就阶段性降低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 (一)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由2.72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 (二)加气站结算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海口、澄迈地区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结算价格由3.9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2元/公斤)调整为3.95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49元/公斤),其他市县加气站结算价格由4.1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0元/公斤)调整为4.15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77元/公斤)。 (三)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销售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现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1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0元/公斤)调整为4.15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77元/公斤)。 (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按照加气站结算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 阶段性降低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24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管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要切实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至终端用户;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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